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朱瑶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朱瑶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士可。被告王文。被告朱瑶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费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朱瑶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