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贾知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贾知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莲花西路8号2栋5号。法定代表人何伟生,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欢,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琼,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贾知勇,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知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