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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杨某甲,陕西重型机械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欣荣,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希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职业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登记结婚,1983年11月生婚生女杨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自2004年分居至今。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系他人租住。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起诉与被告杨某乙离婚,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