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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文平与聂卫平、刘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平,聂卫平,刘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肖文平,男,出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胡祖胜,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聂卫平,男,出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刘兵,男,出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姚军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平与被告聂卫平、刘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平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莉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