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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潘建权与岑乾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权,岑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1-2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权,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乾忠,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潘建权诉岑乾忠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97号一案中,查明岑乾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自2011年8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岑乾忠银行账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乾忠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潘建权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