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咸阳市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