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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岳军与张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军,张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95号原告:杨岳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02224614),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明州房产中介经营部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锋(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002123111),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岳军与被告张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岳军撤回对被告张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岳军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