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0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8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系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51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