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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宁执民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丽娟、俞杏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娟,俞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宁执民字第1746-1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俞杏玉,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宁桥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俞杏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杏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院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5000元、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475元,合计108875元,但被执行人俞杏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杏玉金融机构存款108875元或查封、扣押被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