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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华与王强招摇撞骗、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1129号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王强招摇撞骗、诈骗一案,依据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强退赔其71000元案款。本案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王华是该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不具有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主体资格,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执行机构的执行范围,刑事判决书未在申请执行之列。故此申请人王华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