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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洪祥与傅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祥,傅明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93号原告:孙洪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2********),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傅明惠,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祥与被告傅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洪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