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洪祥与傅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祥,傅明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93号原告:孙洪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2********),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傅明惠,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祥与被告傅明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洪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