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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詹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汕城法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文盲,修理摩托车,住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以贩养吸,于2011年4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田墘街道瑞园宾馆先后2次将冰毒贩卖给吴某,每次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00元。同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某以贩养吸,于2011年4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某宾馆先后将冰毒贩卖给吴某2次,每次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00元。同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詹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4月18日晚,他向堂妹夫吴某借了200元后与赖某合资到汕尾市城区向“生发”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其中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贩卖,分别于4月19日及20日在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某宾馆先后将冰毒贩卖给吴某2次,每次100元,共得款人民币200元。2、证人吴某证言,证实詹某某是他的亲戚,2011年4月18日晚因与妻子吵架,因心情不好,詹某某到他到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某宾馆住,并向他借了200元,詹某某对他说吸了冰毒就什么事都不用想了,于是就分别于4月19日及20日在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某宾馆先后2次各拿了100元叫詹某某购买冰毒吸食。3、证人赖某证言,证实他吸毒成瘾后于2011年4月18日晚上和詹某某一起出资向“生发”购买了300元冰毒,其中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贩卖。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