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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清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章保、崔社星、刘浩与宋敬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保,崔社星,刘浩,宋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清执字第267-1号申请人刘章保。申请人崔社星。申请人刘浩。被执行人宋敬先。刘章保、崔社星、刘浩与宋敬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濮中法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章保、崔社星、刘浩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宋敬先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监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4)清执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濮中法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章保、崔社星、刘浩与宋敬先在申诉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刘章保、崔社星、刘浩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4)濮中法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弓晓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