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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金隆与徐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隆,徐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陈金隆。被告:徐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隆与被告徐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金隆在指定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学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