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平天成农业产业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富平县天成农业产业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军。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娟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平县天成农业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天成农业产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4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