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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喜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喜庆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喜庆(小名“国庆”),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喜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喜庆伙同杜某、么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以办公司的名义,托他人购买到唐山市路北区瑞宇工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么某。2008年7月,在该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杜某、么某和被告人王喜庆通过项吕标(已判刑)购得6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票款未付),税额合计977923.27元,已于2008年8月11日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额抵扣。后通过“韩哥”(另案处理)介绍,又为邢台物产大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合计323734.5元,邢台物产大厦已于2008年8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额抵扣。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还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喜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喜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自己仅给杜某介绍了一个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户,并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伙同杜某、么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王喜庆伙同杜某、么某(该二人已判决)经商量后以办公司的名义,托他人购买到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么某。2008年7月,在该公司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在么某和被告人王喜庆参与下杜某通过项吕标(已判决)购得6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票款未付),税额合计977923.27元,已于2008年8月11日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额抵扣;三人还通过“韩哥”(另案处理)为邢台物产大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税额合计323734.5元。邢台物产大厦已于2008年8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额抵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唐山市路北区国税局于2008年8月14日移交唐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2、报案材料证实,唐山市路北区国税局通过海关完税凭证采集系统发现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有取得虚假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嫌疑,经天津海关证实,6份海关完税凭证为假票。3、抓获材料证实,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喜庆于在其居住的唐山市路南区国防楼508楼3门302室被路北公安分局干警抓获。4、同案犯杜某供述证实,杜找唐山的朋友“国庆”(即被告人王喜庆)让他帮忙买个公司,“国庆”问杜想干什么,杜对其说卖增值税票挣开票费,“国庆”说行。然后“国庆”找的人买的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其和同乡么某、还有“国庆”成立唐山市瑞宇工贸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开票费。三个人都是自己找门路,买票卖票,赚了钱三个人均分,没有分工都一样。“国庆”曾找过一公司想要票,但没做成。杜找的“韩哥”,“韩哥”联系的邢台一家公司,杜又联系的“张军胜”(即项吕标),这个人也是卖税票的,他报价是2.5%,从他处买的税票。往邢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杜找的“韩哥”,么某、“国庆”也与“韩哥”联系。杜某与么某、“国庆”一起按“韩哥”提供的信息,由么某和“国庆”去找会计何某取的开出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给的“韩哥”。开完25份增值税票后,么某与“国庆”二人又去税务所办“增供”的事时专管员问进项税票的情况,么某回答编造的假话,“国庆”当场也帮么某补充。到2008年8月份,又来了一个会计,她负责把6份海关票认证的。5、同案犯么某供述证实,2008年6月份,杜某找“国庆”(即被告人王喜庆)花5万元买的唐山市瑞宇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么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没有做过业务。6张海关票是杜某从浙江“张军胜”(项吕标)那儿买的进项税票,后么某与“国庆”持杜给的这些票去的会计家开销项税票。开的销项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给邢台物产大厦。两人找会计开好后在一宾馆中通过杜某给了“韩哥”。6、同案犯项吕标供述证实,2008年的6、7月份,河北唐山姓杜的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杜想买能够抵扣税款的税票。项吕标给深圳的朋友打电话,该人说有税票,然后项告诉姓杜的他深圳朋友的电话让他们直接联系。7、证人何某证实,其是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的会计。2008年6月份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么某。但截至其辞职该公司从未支付过货款,也未收到过货款。2008年7月25日,该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是经其手开出的,当时没有进项税票。开票时,有一个男的,唐山口音,自称住在路南区赵庄附近,因何要的进项税票没有,当时这个男的还跟何急了,一个劲儿的喊,杜某在一边解释,么某基本没说话。8、证人张某证实,其是2008年8月份通过原会计张燕介绍到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因张燕讲她对该公司的进口业务报表做不了,具体该公司做什么张并不清楚,张到公司后,做了该公司7月份业务报表。9、证人吴某、李某甲证实,帮助“国庆”(被告人王喜庆)购买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执照的有关情况。10、证人王某甲证实,其是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的税务专管员。2008年7月25日,么某、杜某、还有一个男的找其要求增供(就是增加销项的增值税发票)。王某甲没同意。2008年8月11日,该公司会计张某自行采集数据到税务大厅录入申报,认证通过了。王发现这个公司存在很多问题。后经查发现,该公司进项海关票是假的。11、辨认笔录证实,何某从众多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喜庆就是伙同杜某、么某找其要求对邢台物产大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12、唐山市路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书及税务稽查报告书证证实,该单位2008年7月23日取得的6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已于当日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共计977923.27元。经协查,缴款书编号在天津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笔业务系虚假购进。2008年7月25日,该公司向邢台物产大厦开出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造成虚开增值税323734.50元。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唐山市瑞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发生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由韩素梅变更为么某。14、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材料证实,同案犯杜某等人通过项吕标购得的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开给邢台物产大厦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佐证。15、邢台物产大厦的完税凭证及税务局的执行报告书证证实,邢台物产大厦已将虚开的税款323734.50元予以补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庆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有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喜庆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喜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发票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喜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雅廷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