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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6859897)。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板桥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朱雪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燕华,系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金标。被告: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6349954)。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外商投资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建民,系执行懂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6元,减半收取339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8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