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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长才与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熊长才,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庆国,系该村委会主任。代理人(担保人):唐高松,系该村支部副书记。本院在执行熊长才与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所欠申请人熊长才32730元、案件诉讼费206元,合计32936元,现被执行人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定于2012年元月20日前付10000元,余款22936元于2013年2月7日前付清,担保人唐高松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还款承担担保责任;二、申请人熊长才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案件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宿松县高岭乡汪冲村民委员会负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