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责任公司,杨某,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某、刘某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所有的玉米粒5万市斤予以查封。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所有的玉米粒5万市斤予以查封。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半年。需用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