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潘勇军、钟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潘勇军,钟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杰,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勇军,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钟英,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勇军、钟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