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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俩贞、罗志德等与梁什通、邵阳市粤湘车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杨俩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8X。原告罗志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55。原告罗智敏,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43。委托代理王小荣,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什通,男,汉族,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沙垌白坟田村*号,身份证号码:×××5132。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邵阳市粤湘车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原告杨俩贞、罗志德、罗智敏诉被告梁什通、被告邵阳市粤湘车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原告杨俩贞、罗志德、罗智敏关于死者罗明波继承人情况,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7日上午9时25分左右,被告梁什通驾驶牌照为湘E×××××的重型自卸(以下简称肇事车辆)沿南水镇X582线由东往西方向驶至堤路口左拐弯时与罗明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明波当场死亡。根据珠海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认定,被告梁什通驾驶的肇事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承担这些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罗明波无责任。同时查明,车辆为被告邵阳市粤湘车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并且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1043100760005943)。原告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罗明波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梁什通向原告支付罗明波死亡赔偿金507,6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07,640元;二、被告邵阳市粤湘车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新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经审查,本交通事故中的罗明波被撞后当场死亡,除了本案三个原告为其继承外,还有其它继承人应当参与到诉讼,应当确定罗明波的全部继承人后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但本案无法确定死者罗明波的全部继承人。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必须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首先确定罗明波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确定本案起诉的主体,而本案原告并不能提供罗明波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因此原告的起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俩贞、罗志德、罗智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的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