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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执裁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晓波与被执行人龚建亮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波,龚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韩晓波,男。被执行人龚建亮,男。申请执行人韩晓波与被执行人龚建亮经营合同一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瑶民一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晓波于2010年10月22日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2010)瑶执字第1254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61666元。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韩晓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建亮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对龚建亮财产进行“四查”。2011年7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冶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龚建亮不是该社区居民。2011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1)莲执字第01092号《函》建议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010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