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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45号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明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常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4451167的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11月8日、出票金额59000元、出票人宁波市蒲公英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胜山仕炜五金厂、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胜山仕炜五金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