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482-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美,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从欣,栖霞市翠屏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德喜,男,66岁,汉族,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玉美与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7日作出的栖劳仲案字(2010)第42号裁决,因被执行人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用其它方式送达,而直接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并非下落不明,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栖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栖劳仲案字(2010)第42、43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刘彩波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