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小红与王明荣、项进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荣,马小红,项进芳,海盐县金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荣。委托代理人李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红。原审被告项进芳。原审被告海盐县金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进芳。原审被告沈建国。上诉人王明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明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1)嘉盐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