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龙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靖与马盘石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龙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9年3月8日,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秀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武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