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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宁、刘盛智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宁;刘盛智;潘克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宁。2011年3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银章。被告人刘盛智。2011年3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潘克条。2011年3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瞿国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犯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吟、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张宁及其辩护人杨银章、被告人刘盛智、被告人潘克条及其辩护人瞿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于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经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同意,以低价购进大量“Levi’s”、“Lee”、“CK”等十余个商标的假冒服装,通过“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25184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检验材料、淘宝店铺页面截图照片、淘宝销售记录、租房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张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宁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盛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潘克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潘克条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潘克条自2010年下半年不再参与涉案网店销售假冒商品,犯罪金额不足25万元。2、被告人潘克条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在淘宝网上共同投资注册了店名为“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的淘宝网店并开始销售服装。由于生意冷清,三名被告人于同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经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同意,以低价购进大量“Levi’s”、“Lee”、“CK”等十余个商标的假冒服装,通过“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25184元。2011年3月9日,上城公安分局民警在本市清江路四季星座1811室内抓获被告人张宁,在本市莫邪塘东村5幢1单元104室内抓获被告人刘盛智、潘克条,并在上述两个地点查获了假冒Levi’s品牌服装904件,假冒JACKJONES品牌服装683件,假冒LEE品牌服装154件,假冒CK品牌服装368件。案发后,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的家属退出非法所得60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张宁的供述,证明其与刘盛智、潘克条共同投资经营店名为“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的淘宝网店销售服装,后因生意不好,于2009年底开始在该网店上销售Levi’s、JACKJONES、LEE等十余个商标的假冒服装,至2011年3月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五十余万元。(2)被告人刘盛智的供述,证明其与张宁、潘克条于2009年底开始在共同投资经营的“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淘宝网店上销售Levi’s、JACKJONES、LEE等十余个商标的假冒服装,至2011年3月案发共计销售金额为五十余万元。(3)被告人潘克条的供述,证明其与刘盛智、张宁共同投资经营“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的淘宝网店销售服装,并于2009年底2011年3月在该网店上销售Levi’s、JACKJONES、LEE等十余个商标的假冒服装,共计销售金额为四十余万元。(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从广州购进30多条假的Levi’s牛仔裤,部分裤子卖给张宁等人。(5)证人范某、鲁某的证言,证明张宁经营的四季星座1811摊位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Levi’s、CK、LEE等品牌的服装。(6)证人来亚敏的证言,证明杭州鑫晨服饰有限公司系CK品牌服饰在杭州区域的唯一代理,公司与张宁、刘盛智、潘克条没有任何关于CK品牌服饰的代理销售协议。(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本市清江路四季星座1811室、莫邪塘东村5幢1单元104室查获了假冒Levi’s品牌服装904件,假冒JACKJONES品牌服装683件,假冒LEE品牌服装154件,假冒CK品牌服装368件。(8)鉴定检验材料,证明本案中被查获的服装系假冒伪劣产品。(9)淘宝店铺页面截图,证明四季星座1811男装店的售卖情况。(10)租房合同,证明杭州市莫邪塘东村5号楼1-104室、四季星座商务大厦1811室均系被告人张宁签订租房合同。(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经销授权书,证明杭州龙回阵服饰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维波拉姆品牌,申请了龙回阵商标,法定代表人系刘盛智。杭州创壹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了抹茶故事商标,法定代表人系潘克条。(12)情况说明及淘宝销售记录光盘,证明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3月9日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的淘宝销售记录以及店铺登记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系被动到案。(14)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潘克条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克条自2010年下半年不再参与涉案网店销售假冒商品,犯罪金额不足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共同投资经营“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淘宝网店以及“龙回阵”、“抹茶故事”淘宝商城,并在“四季星座1811男装批发店”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服装,所得利润均予平分,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对所有非法销售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宁、刘盛智、潘克条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宁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盛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潘克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扣押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2109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