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骆国移与涂所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国移,涂所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骆国移,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涂所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国移诉被告涂所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骆国移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骆国移申请对涂所泉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国移撤回对涂所泉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骆国移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