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静诉被告曹根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静;曹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刘静,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根平,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曹根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刘静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