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许妃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许妃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杰,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忠,该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被告许妃兴,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许妃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9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是,经通知后,原告至今仍未预交,而且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耀奇审 判 员 邹秀宏人民陪审员 彭 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钰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