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焦作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波、买志保担保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浩天物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波,买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浩天物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波被执行人买志保本院在执行焦作浩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冯波、买志保担保追偿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波、买志保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