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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金翔石油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翔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789号原告: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恩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晓山,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翔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烟潍路南新嘉街道办事处二楼。本院在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翔石油有限公司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烟台天讯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顾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