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昌辉与周文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辉,周文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385号原告周昌辉,男,192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B区31栋。被告周文卓,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村B区1栋。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310305117。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时岳,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昌辉为与被告周文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昌辉和被告周文卓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昌辉诉称,2008年9月29日,被告周文卓向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是,被告周文卓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要求判决:被告周文卓归还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周文卓辩称,原告周昌辉与被告周文卓系父子关系。2007年被告周文卓因缺资向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后于2008年9月29日出具借条。2009年9月12日晚,原告周昌辉口头同意被告周文卓将45000元借款和另外两兄弟均分,以资助三兄弟因旧村改造建造房屋。因此,根据原告周昌辉意愿,被告周文卓分别于2009年10月18日,分给周文法15000元,于2009年10月28日,分给周文军15000元。为此,要求判决:驳回原告周昌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昌辉与被告周文卓系父子关系。2008年9月29日,被告周文卓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是,被告周文卓至今分文未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文卓尚欠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有借条为凭,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周文卓未及时还款,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周文卓提出原告周昌辉同意将45000元的借款由三兄弟均分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归还原告周昌辉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8日起至本院判决指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周文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2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