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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96-1号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刘某所有的玉米粒5万市斤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李某名下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帐号:602330201200158739)88702元予以冻结。二、在冻结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冻结财产,不得对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冻结期限为半年。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