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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6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王秋香与朱文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秋香;朱文彬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秋香,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仙游县人,现住紫金县。被告朱文彬,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朱文彬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10年5月间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女孩,朱某(2011年4月23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年龄差异较大,致使经常争吵,感情破裂,于2011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孩朱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小孩抚养费5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秋香与被告朱文彬的非婚生女孩朱某由原告王秋香负责抚养。二、被告朱文彬补偿原告王秋香小孩抚养费52000元,此款当庭给付20000元,余款32000元于2011年11月1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