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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权,余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89号原告:胡君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君权诉被告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君权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元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告余锋波妻子王玉侠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越溪梅园青梅苑21号楼109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余锋波的妻子王玉侠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越溪梅园青梅苑21号楼109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