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一号公园34栋。负责人:杨艳广,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员,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黄梁镇。法定代表人:牛小勇,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联合置业培训学院建设额施工合同纠纷两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08)第111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西执仲字第00155号和(2011)西执仲字第00230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达成了该学员分期偿还两岸应剩余工程款共计624.7062万元、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工公司放弃两案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2012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向我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是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西仲裁字(2008)第11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刚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