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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方正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正强,男,生于1977年10月6日,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方正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正强已缴纳案件执行款8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