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诉成都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立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立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余崇昆,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华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慧。被告成都立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立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