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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任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