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48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任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