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崇民初(速)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张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张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崇民初(速)字第406号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住所地:崇礼县华府·礼尚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华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斌,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被告张斌供用热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希林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有贵、被告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的住宅楼房在原告的管理和服务区内,被告2010年冬季采暖后,拒不给付采暖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0至2011年度取暖费共计1680元。被告张斌承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斌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中亿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取暖费168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张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