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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旭日与周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旭日,周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郑旭日。被执行人周岳春。申请执行人郑旭日与被执行人周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周岳春在2011年4月23日前归还给原告郑旭日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30日前利息19800元,2009年10月1日前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权利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而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5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