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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顾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顾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民初字第26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顾某。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被告:赵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顾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乙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等人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顾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