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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金花与周后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花,周后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叶金花,女,193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士烈,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系原告二儿子)。委托代理人:俞长行,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系原告侄子及过继子)。被告:周后强,男,194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花诉被告周后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花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叶金花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琴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