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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32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剑与李言涛、于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李言涛,于清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3266-1号原告刘剑,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李言涛,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清双,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与被告李言涛、于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言涛、于清双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及座落于青岛市市北区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座落于莱西市XX处登记在被告于清双名下的房屋一套及座落于青岛市市北区XX处登记在被告于清双名下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