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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组织机构代码:72407165-6)法定代表人:刑培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翻身路37区港都大酒店(1栋)1楼103���(组织机构代码:733079908)法定代表人:林庆贤。被告: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盐田街7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1384325)法定代表人:林庆贤。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媒体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年代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以下简称新年代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多媒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年代公司、新年代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多媒体公司诉称:电影《盗版猫》由北京高���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美公司)等公司联合出品,2009年9月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该电片的版权人为高美公司。2009年,高美公司将该片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公司)。2010年2月1日,网视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权利期限为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二所经营的“新年代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28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61号《公证书》。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总公司,因此应对被告二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两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作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合计15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调查取证的费用共5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新年代公司、新年代网吧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盗版猫》于2009年由江西电影制片厂、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美高公司)、洋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卓公司)联合出品。同年9月9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根据高美高公司与洋卓公司签订的《电影〈盗版猫〉附加协议书》、与江西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高美高公司为电影《盗版猫》的版权所有者,洋卓公司与江西电影制片厂只享有该电影的联合出品署名权。同年,高美高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网视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版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及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2010年2月1日,珠海网视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授权多媒体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版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及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2010年5月28日,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晓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5月29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董亚川、成熙与龚晓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盐田街72号二楼的“新年代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晓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影视资讯”,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盗版猫》,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查找影视节目《叶问》《奋斗》《仙剑奇侠传三》,随机选取播放剧集列表上的数个视频文件并快速播放,采取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到对应word文档中。3、上述操作完成后,共形成四个word文档,由龚晓宁将word文档上传至公证员申请的邮箱中。上传完毕后,龚晓宁拔出上网卡并将其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并走出该网吧后,龚晓宁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本次取证活动结束后,本公证员将龚晓宁上传至本公证员邮箱中的word文档下载、保存至本公证员电脑中,并将其刻录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于2010年8月12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561号《公证书》。经庭审质证,上述影片《盗版猫》播放网址为:www.cnhdmi.cn,更新时间是2009年10月29日,观赏次数为:72次��另查,新年代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新年代网吧于2005年10月14日正式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有250台电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及其公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电影《盗版猫》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二所经营的新年代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影视作品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影《盗版猫》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年代服务有限公司新年代网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一年��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