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钟文金减刑裁定书 (63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文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49号罪犯钟文金,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钟文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文金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