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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华桥与杨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桥,杨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41号原告:何华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迪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桥诉被告杨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