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戚明武与陆佰根、龚央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明武,陆佰根,龚央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申请执行人:戚明武,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陆佰根,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央维,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1212号戚明武与陆佰根、龚央维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7744.5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14元,执行费15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