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魏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567号原告王某被告魏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魏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源:百度搜索“”